黄陵城乡居民住院及大病报销比例内附

一、住院待遇及报销比例

1.市内定点住院:

脱贫人口办理住院手续72小医院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医院直接报销。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涉及第三方责任不享受)县域内住院执行先诊疗后付费,免收押金,医院“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2.市外住院:

脱贫人口转诊医院住院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医院可直接报销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需要返回我县办理。

城乡居民转诊转院-

3.住院报销比例:

每年12月31日之前出院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销,跨年度费用不予报销。

二、大病保险

一般参保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超过元以上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执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的倾斜政策。

大病保险-

三、医疗救助

1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顺次支付,减轻负担。

2

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纳入低收入范围或易返贫致贫的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50%。统筹调整门诊救助保障,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可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3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医疗救助-

四、门诊慢特病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申报鉴定对象为患有以下48个病种的参保人员,通过手机小程序“慢病保险服务平台”,提供有效身份证、医院住院病历(或三个月内体检报告)、近期门诊病历,线上申报。年度全市统一将慢特病业务委托人保健康延安分公司。

学生、儿童门诊慢特病病种、报销限额及比例

门诊慢特病-

五、普通门诊统筹及“两病”

(一)、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全市各定点乡镇、社区卫生院每次最高报销30元,定点村卫生室每次最高报销2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限当年使用,次年不累计不结转。

(二)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医院审核认定,并录入医保系统备案。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元、糖尿病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已享受门诊慢特病的患者不能重复申请门诊“两病”。

县医院医保科-

六、门诊大病

申报程序:参保的城乡居民携带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化验单等资料,填写《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审批表》,按季度到县医保经办中心申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相关专业医疗专家进行鉴定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和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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